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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陸生納保行不行?外國人平等社會權法理初探(孫迺翊)

吳介民


{讀書摘要}
政大孫迺翊教授把中國大陸籍人士,在台灣參與健保的問題,一一盤點分析,觀點清晰,涉及 *公平性 *民主監督 *普世人權 *跨國移民 *特權 *法律體制紊亂/錯亂 等等環節。
這樣談問題,才有意思,才有生產力。
政治人物能否麻煩抽空閱讀這類好文?


quote 結論,論文鏈接在後:

此種規範方式在形式上至少有幾點值得檢討:一、行政機關以不定期公告方式開放中國大陸人士加入健保,根本缺乏國會民主監督,相關資訊並不透明。二、在民主監督嚴重不足的情形下,各該公告內容蘊藏諸多不公平現象或抵觸母法問題,例如本國人之中國大陸籍配偶之未成年子女來臺探親,未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眷屬」之定義,衛生署卻准予以眷屬身分投保,恐怕已逾越母法規定;又中國大陸人士,無論來臺從事學術科學研究、產業科技研究,來臺投資或陪同來臺投資之經理人、主管及專技人員,概以地區人口身分投保,獲得我國政府給予 40% 之保費補助,明顯低估其保費負擔能力、違反量能負擔原則。三、來臺就學長達數年的陸生無法加保,相反地,來臺探親停留六個月之中國大陸人士尚未能與國內社會群體之間形成互助意識,卻可於停留滿四個月起加入健保,短暫繳納保費、享有健保給付後即行離境,如此又如何要求國人必須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約束國人醫療資源浪費行為?現行全民健保法已將等待期間延長為六個月,與入出境及移民法之停留、居留區分取得一致,理論上衛生署應再無恣意認定「長期居留證明文件」之空間。不過,新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依然保留衛生署得以公告方式開放持停留許可之中國大陸人士加入健保的可能性,且同條第 2 項又將母法「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規定擴張至「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併計達六個月」,如此,利用兩次短期停留期間併計加入健保,接受醫療服務後隨即離境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仍未能真正杜絕搭便車行為。

從中國大陸人士納入健保問題所反映的民主監督不足、相互性基礎受到行政命令破壞等諸多缺失而言,最根本的解決之道在於重新檢討兩岸人民條例相關法制,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使二者在入出境管制及移民政策上取得一致性。全民健保法則應參酌國際社會法之法理,謹守「受僱」及「合法居住達一定期間」之限制,減少授權子法或行政機關不定期公告作例外認定的可能性,同時應提高法律保留密度,明確規範所有外籍人士,包括中國大陸人士之投保身分與保費負擔,確立所有被保險人無分國籍彼此均立於公平的社會互助關係。唯有如此,我國全民健保制度才足以因應日益頻繁的人員跨國流動現象。

孫迺翊,2013,陸生納保行不行?外國人平等社會權法理初探, 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 (14) 2:80-86
http://www.most.gov.tw/hum/public/Data/331914127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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