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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蘋論:人禍;「危機也是轉機」:高雄大災難(江春男);《只有你我不知道管線在哪裏》「不要再互踢皮球了」.



蘋論: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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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慘案告訴我們幾件事:1、危險管線一定要制度化定期檢查,汰舊換新。2、醫院沒有做好接受大量傷亡的準備。3、各級政府主管公共安全的部門沒有盡責,尤其是對化工廠的監督流於憊懶疏忽。4、絕不可不追究責任。5、危險工廠須多設置警報器,有外管的線路也須沿線裝設警報器(很便宜),就像家裡的瓦斯洩漏警報器那樣。6、不能心存僥倖,以為那麼多年沒事,所以今天也不會有事,澎湖空難就是心存僥倖強迫在颱風天降落造成的。7、不要忽視任何非正常現象的警示,即使很輕微,要相信墨菲定律。8、警消的裝備太陳舊落後,無法應付大災難,此次犧牲的消防員正是沒有熱顯像儀的結果。9、更堅定我們反核的信念。核輻射的殺傷力遠大於丙烯;丙烯炸掉一條街,核電毀掉半個台灣。

公安問題必究責

台灣地小人稠,密度之高在全球前3名,一旦發生公安災難,傷亡必定慘重。正是如此,我們才須認真面對任何公安事件。高雄氣爆很離譜,絕對不該發生的。此事不是天災,而是人禍,務必找到主管人員負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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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觀點:高雄大災難(江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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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氣爆驚天動地,災區彷彿戰區,令人觸目驚心。這種規模的工安事變,不是任何地方政府有能力處理的,台灣就這麼小,中央與地方分不開,目前最緊要的是救災,暫時擺開政治口水,傾全國之力救災。

恐衝擊年底選情

化學災害應變是極複雜又危險的工作,第一時間在現場的人還來不及反應,即化為亡魂,趕來救災的消防人員也有傷亡,採訪記者也受傷送醫。
首先是一般人分不清瓦斯和天然氣,更不知道乙烯與丙烯有何不同,連消防員也不見得有此知識,用水滅火反而變成火上加油。其次,管線年代久遠,路況資料難找,即使要疏散也無從做起。其實幸好沒疏散,否則大家擠在街上,碰上連環爆,後果更難以想像。
高雄是石化重鎮,這是歷史產物,今天的高雄煉油廠即是接收日產,後來台塑的一輕二輕三輕到五輕不斷建廠,從楠梓、大社、仁武、前鎮,直到林園、小港。地面上呈現點狀的石化廠房,但地底下是一條一條的管線,一旦發生意外則以面來呈現。
這次發生氣爆的地區,本來就是管線路,但30年前埋管線時很少住家。石化業是高污染高耗能工業,它曾是台灣工業化的基礎,對經濟發展貢獻甚大,但高雄犧牲也甚大,這次災變需要全民共同承擔。
救災之後要賠償,要究責,要重建,更要全面檢討石化業前途,事關化學工安,更關係台灣產業結構重組,這不是短期能解決的,但年底高雄市的選情一定會受到衝擊。 

「危機也是轉機」

不過,危機也是轉機,有人因危機處理不當而下台,也有人因為應變能力受到肯定而普受稱讚,這次災變對陳菊是極大挑戰,但這場大災難不只是高雄的挑戰,更是馬政府的挑戰,也是對台灣社會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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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有趣的地方是榮化的管原是中油所建、所有,現在轉給榮化,仍由中油負責維護。所以有圖的話,也不知道榮化的在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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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高雄市政府指稱元兇就是榮化,但馬英九總統聲稱「中央和地方都要檢討」,從法規面來看,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有他必須應負的責任,根本不容推諉,不論是經濟部聲稱無權公布管線,一問三不知,現在才要亡羊補牢建平台,或者是高雄市政府竟表示不知下面有管線,從法規面來看完全被打臉!
謝志誠教授昨天整理了一份14頁的《只有你我不知道管線在哪裏》的powerpoint,堪稱完整,可讓民眾對法規以及責任釐清做一初步了解。他在ppt的第一頁就提到「不要再互踢皮球了」,接著整理了相關法規,摘錄如下:
一、定義: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共同管道法第2條》
二、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 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申請《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挖掘路鋪設管線要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地方權責:(一)各公去團體機構之地下管線,應依照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位置埋設,其人孔、水閥盒籌附屬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齊平。《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11條》。(二)管線機構辦理道路挖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遷移或埋設管線者,應併同該工程申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註: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有類似規定。
四、石油管線鋪設核准:(一)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各該用地之主管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序予以補償《石油管理法第31條》。──鋪設石油管線要中央與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五、石油管線管理: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之虞時,得令業者限其改善。《石油管理法第31條》。──主管機關要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六、誰是管線災害主管機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機關為經濟部。《災害防救法第3條》。經濟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七、定義:公用事業: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石油業等公、民營相關事業機構。《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八、定義: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撫用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
九、管線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包括(一)災害預防(減災、整備),(二)災害緊急應變;(三)災後重建復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減災:(一)加強設施之防災能力-加強管線設施之防災設計、施工及維護;(二)加強管線設施之維設管理-經濟部應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加強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設施之檢查與更新。(三)防範道路施工挖損管線-地方政府及道路管理單位應建立道路開挖之標準程序;各項工程開挖道路前,須依道路開挖標準作業程序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等管線單位先行聯繫、套繪、確認管線位置。《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一、災前整備:(一)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二)災害預警-中央或地方政府應建立預先傳達民眾警訊之通報體系,並應規劃實施災前之警戒避難引導機制;經濟部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充實監控或遮斷設施,並充實預警系統及防救能力。(三)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經濟部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建置公用氣體與油線管線等地理資訊系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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