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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企業法律不只是專利法


社論-嚴肅面對國際嚴格執行反托拉斯法的趨勢

  • 2010-12-12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繼美國司法部對我國面板業者祭出重罰並對其高階負責人追究刑責之後,歐盟執行委員會又於日昨宣布,針對台灣和南韓五家液晶面板製造商違反歐盟運作條約第101條 (即反托拉斯法)一案,處以6億4千9百萬歐元罰金。台灣四家受罰廠商中,以奇美電子的3億歐元罰金最高。國內各界及相關部會的反應,又與上次友達高階主 管因違反反托拉斯法而被美國法院限制出境時如出一轍:「如果企業提出需求,政府會盡量協助」,「三星,要有商道!接下來走著瞧」,業者又是無語問蒼天「政 府,你在哪裡?」奇美電子大股東、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並親自出面發表聲明,強烈表達異議。

 國內相關企業此時滿懷悲憤情緒,可以理解,但是客觀冷靜來看,本案涉及反托拉斯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與國際競爭之公平性與全球消費者之利益息息相關,並非「楊淑君事件的經濟版」。尤其在已全球化的世界經濟中,各先進國家均會對影響其國內經濟與消費者利益之違法行為行使管轄權,國人反應不應流於「保護國家產業」、「對抗歐美霸權」,而是應該反問我們的公平會在哪裡?並深刻反思如何協助並引導我國產業遵守國際競爭法規。

 在前次友達事件發生後,本報社論就曾指出:「比較嚴肅的問題是,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否與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建立資訊交換與合作的管 道,以便相互協助執法……公平會應該利用此次機會與美國建立上述工作關係,先提供國人正確資訊。其次,從2006年開始美國司法部、歐盟貿易委員會、日本 及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已陸續對LCD面板產業進行廣泛反壟斷調查,其中涉及我國多家企業,若其果然有此等行為,勢必也會對我國市場及消費者發生影響,但是迄今未見公平會展開相關調查,公平會是否該展現公權力?」

 依據公平會制定的「對於涉外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會對涉外案件似乎僅依賴檢舉,該原則並沒有說明公平會將如何主動依職權調查,及如何與 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取得資料,而僅規定公平會在蒐集域外資料及證據時,僅能尋求相關廠商協助取得可公開之資訊, 函請相關外國事業自願性提供該會所需資料,及函請外交部或經濟部駐外單位協助蒐集。此等規定實出於我國外交處境、域外執法困難而不得不有的妥協。然而依據 報載,歐盟執委會指控台灣和南韓6家面板廠商(含三星),在2001年10月至2006年2月間,每月一次,總計約60次於台灣的飯店,舉行代號「液晶會 議」的秘密聚會,分享商業機密資訊,涉嫌聯合操縱面板價格。若此項指控真實,則該等行為發生在我國,而且以國內廠商為主,公平會並沒有任何執法上的困難, 就必須依法調查該等台灣面板廠商有無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在歐盟及美國紛紛積極行使其反托拉斯法之管轄權以保護其消 費者利益的同時,身為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公平會,再保持沈默就有失責之處。

 本案同時彰顯公平法不足之處。首先,對惡性重大之聯合行為,依然只能依據「先行政後司法」方式加以處分,對於業者不足以產生警惕嚇阻作 用。其次,公平法對於違法業者所處罰鍰最高僅5千萬新台幣,罰金最高也不過1億新台幣,公平會執法近二十年以來,累積的罰鍰總金額不過新台幣27億2千萬 元,相對於歐盟此次處罰台灣廠商罰鍰新台幣260億元,真是天壤之別。而歐盟罰鍰之所以這麼高的原因,就是最高可以課處違法業者上一年度營業額十分之一, 公平法實在應改變罰鍰計算之標準並提高其上限。

 最後,我國業者為尋求免於國際反托拉斯追究之「庇護所」,未來可能會將反競爭行為移往中國大陸, 而歐美下一波執法的活動也不會手軟,國人也不會容許公平會不聞不問。如此一來勢必牽動兩岸競爭法執法上的互動,然而對岸的競爭法剛在起步階段,執法機關沒 有整合,執法對象又多以國企或黨營企業為主,因此在競爭法的互動中,兩岸可能先要克服許多困難,才能談到合作,公平會對此做好準備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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